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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互联网媒体平台发布拍卖公告的通知

    上 海 市 拍 卖 行 业 协 会 文 件

     

    上拍协【2019】12号    

                                                                                                                                                                                  

    关于在互联网媒体平台发布拍卖公告的通知

    各拍卖企业:

    为着力打造信息公开透明、监管高效便捷、运作规范有序的拍卖市场, 进一步优化本市拍卖行业营商环境, 帮助拍卖企业减负增效,根据《拍卖法》等法律法规, 就本市拍卖企业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拍卖公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互联网媒体公告的重要意义

    (一) 提升信息传播覆盖。互联网媒体具有广泛的覆盖范围,便于传播、分享和传阅, 公开透明, 在统一的互联网媒体平台上集中发布拍卖公告,可以更充分地聚集信息,集中推广, 提高拍卖成交质量和效率。

    (二) 丰富公告内容形式。 在互联网媒体发布拍卖公告不受版面篇幅限制,支持图片、视频、 附件等更丰富内容,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宣传展示拍卖标的和拍卖活动, 吸引受众关注,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三)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优化拍卖行业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互联网媒体相比传统媒体可以直接降低企业公告成本, 激发企业竞争力和市场活力。

    二、 互联网公告媒体平台

    为便于集中管理、 集中展示、 一站式服务, 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通过市场多方比较, 选择 “东方网”作为本市拍卖企业发布互联网媒体公告的网络媒体平台。 拍卖公告同时在“东方网” 和“公拍网”公开展示。

    东方网” 是全国重点新闻网站,上海具有影响力、权威性和公信度的网络媒体, 具有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许可,受众广泛,为本市拍卖行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同时, 公告发布的管理后台统一为“公拍网” 的管理后台, 拍卖企业登录该后台进行操作与管理。

    三、 公告发布要求

    (一) 互联网媒体拍卖公告与报纸媒体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拍卖企业通过互联网媒体拍卖公告须符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严谨规范、公开透明。

    (二) 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委托部门等要求必须在报纸媒体或指定媒体公告的,拍卖企业须遵照执行, 例如:司法拍卖、股权拍卖、船舶拍卖、海关罚没等。

    (三) 拍卖公告在互联网媒体发布以后不可修改或删除,发布前请自行仔细审核。确有错误需更正的,可发布勘误公告,重大瑕疵错漏应重新公告。

    (四) “东方网”和“公拍网”按照拍卖企业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 展示信息内容,不对发布内容承担任何责任。 拍卖企业应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 基本操作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东方网”提供的公告服务内容, 确认开通后,登录“公拍网”后台统一进行自主发布和管理。发布成功后,拍卖公告将同时在“东方网”和“公拍网” 宣传展示。

    五、 联系人

    上拍协: 崔海乐 13003203350 郁余强 64226596

    东方网: 徐菁华 60850450 13621656877

    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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