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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拍卖行业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商服务〔2021〕240号


    本市各拍卖企业、市拍卖行业协会:

    根据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信用分类监管重点领域工作安排(第一批)>的通知》(沪信用办〔2021〕1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拍卖行业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信用监管工作重要性

    加强拍卖行业信用监督和管理,是规范拍卖经营活动,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的需要和保障。

    本市各拍卖企业应充分认识信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牢固树立讲信用促发展的理念,把守信践约经营当做企业的立身之本,把信用评价作为提升行业能级的抓手和契机。市拍卖行业协会要推动和促进行业自律,倡导拍卖企业合规经营、诚信经营。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信用评价是通过企业信用行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方式,是本市拍卖行业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信用评价内容。评价要素主要是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和行业自律的重点内容,失信情形主要采集自行业监管以及市场监督、市公安、市高院、市文物等部门产生的企业违规经营、投诉、案件查处等信息。

    (二)信用评价实施。市商务委对信用评价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市拍卖行业协会按照《上海市拍卖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见附件)秉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汇总拍卖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积分并核定等级,做好信用信息归档。拍卖企业要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工作,配合提供信用评价需要的各类信息。

    市商务委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信用采集和评定等工作。

    (三)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积分、信用等级、不良信用信息等。不良信用信息主要是指拍卖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记录,受到各类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合同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探索创新,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

    市商务委将加快建立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行业内实行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并在行业分类监管、行业协会评级、政府业务委托等方面引入信用监管机制。

    (一)公开评价结果。市商务委、行业协会将企业信用积分、信用等级情况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和相关行业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布,并定期推送至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平台,同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市高院、市文物局等部门。不良信用信息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相关政府监管部门予以公开。

    (二)实施分类监管。

    1.对信用等级“好”的企业,可视情采取减少监管频次、简化年审程序、业务委托优先等激励措施。

    2.对信用等级“一般”的企业,将采取加大警示提醒力度,视情分别采取约谈法人代表、责令改正等措施,力促企业信用向良好转化。

    3.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将采取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组织企业负责人培训、采取联合惩戒等措施。为深化评价结果的使用,针对严重失信企业还将适时建立行业失信名单。对企业连续多次产生同一失信行为的,将视情列入行业失信名单。

    (三)探索实施信用修复措施。为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营造行业优以及良信用环境,除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外,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获得信用修复。

    四、加强监督,确保信用评价公开透明

    在拍卖企业信用的评价和监管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对不按规定办理,直接或变相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违法违规采集和评定信用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商务委和市拍卖行业协会将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更新企业信用信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附件

    上海市拍卖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一、信用积分规则

    上海市拍卖企业信用评价采用信用积分制,信用积分采用满分减扣制,信用积分满分10分(无信用失分情况)。有相应的失信扣分项目的,减扣相应的分数后为企业的信用积分。

    信用等级分为:好(9-10分)、一般(5-8分)、差(0-4分)三级。

    二、失信减分情形

    有以下情形的,减扣对应信用分数:

    1.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等非法集资情况,或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扣10分

    2.以收取高额鉴定、保管、印刷费为目的假拍行为;扣10分

    3.因违法违规被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的;视情节轻重,扣3-10分

    4.经营中发生其他严重违约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扣2-8分

    5.在审批、备案和日常监管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扣6分

    6.无故不参加年度监督核查或企业长期处于失联状态;扣5分

    7.不配合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扣4分

    8.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扣4分

    9.未按时填报行业统计数据;扣2分

    10.未能及时妥善处置12345等平台受理的涉及本企业投诉纠纷;扣1分

    11.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注册登记事项后30天内未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核准或备案变更的,造成企业信息不一致的;扣1分

    12.严重违反《上海拍卖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行规的行为;扣1分

    以上失信扣分按次数可累加实施。

    三、信用修复操作

    信用修复采用自动修复为主的方式。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或配合履行行政处罚后的规定时限,恢复原扣除的分数和相应的信用等级。主要情形有:

    1.企业无故不参加年度监督核查的,在下一年度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年度监督核查后,可获得信用修复;

    2.其他失信情形须在完成整改或配合履行行政处罚之后一年,可获得信用修复;

    3.失信情形导致企业不能正常开展经营的不能获得信用修复;

    4.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导致行政处罚的情形不能获得信用修复。

     

    附表

    上海市拍卖行业信用评定失信减分情形一览表

    序 号

    失信减分情形

    减扣分值(分)

    备注

    1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等非法集资情况,或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10


    2

    以收取高额鉴定、保管、印刷费为目的假拍行为

    10


    3

    因违法违规被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的

    3-10

    视情节轻重

    4

    经营中发生其他严重违约失信行为

    2-8

    视情节轻重

    5

    在审批、备案和日常监管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6


    6

    无故不参加年度监督核查或企业长期处于失联状态

    5


    7

    不配合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4


    8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

    4


    9

    未按时填报行业统计数据

    2


    10

    未能及时妥善处置12345等平台受理的涉及本企业投诉纠纷

    1


    11

    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注册登记事项后30天内未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核准或备案变更的,造成企业信息不一致的

    1


    12

    违反《上海拍卖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行规的

    1

    由市拍卖行业协会裁定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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