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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文化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有关拍卖公司:

        为了贯彻实施文化部令第56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确保上海艺术品市场规范有序,配合文化管理部门对责任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艺术品拍卖企业应按《办法》的规定向文化管理部门申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事艺术品(不包括文物)拍卖企业属于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应按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配合做好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

        二、尚未备案的艺术品拍卖企业应向本企业注册地的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文化管理部门)申报备案(见附件:各区受理点的联系方式),提交《艺术品经营单位行业普查统计表》、《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申领《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艺术品拍卖企业应严格执行《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办法》的规定,规范举行拍卖会或组织拍卖活动(包括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推进诚信建设。

        四、上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具体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艺术品拍卖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艺术品经营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规范经营。

        五、在申报材料、申领备案证明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的,可咨询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021-64226596 郁老师。


                                      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

                                         2017年7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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