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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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深化公拍平台建设运行 探索公共资源拍卖法制化

    ——公共资源拍卖课题研究报告


    主题词:公共资源拍卖电子交易公拍平台资源配置

    摘  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根据中央精神,上海于2011年11月率先成立了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以下简称公拍中心),经过三年的快速发展已跻身百亿平台,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和第一手研究素材,为进一步探索公共资源拍卖交易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和理论参考。

    本文立足于上海公拍中心三年的实践成果和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主管、监管部门的有关精神,对公共资源的定义和范畴、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的特点、深化上海公拍平台建设运行等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配合政府部门推进本市公共资源拍卖进一步统一规范,推进上海公拍中心在资源配置市场中发挥更大的载体作用,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一部分 公共资源的定义和分类

    一、公共资源的定义

    目前,国内对公共资源的定义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国有资源、财政投资,或凭借国家赋予的职能、政府信誉,拥有、掌握的公益性、专有性的资源,包括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态资源、人文资源以及相关延伸资源。

    二、公共资源的分类

    公共资源既有有形资源,也有无形资源,广义上可以分为自然资源和非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公共性资源、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和行政性资源四个类型。

    (一)公共性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例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二)自然性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海域、滩涂、太阳能、风力、无线电频率等开发利用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是国家有限的自然资源。

    (三)资产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采购或国有资产转让所形成 及衍生的资源,例如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行政资产、政府采购、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强制执行以及罚没资产等。

    (四)行政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例如户外广告发布权、出租车经营权和网吧经营权等。

    三、公共资源的属性

    (1)自然属性。公共资源中自然存在的资源,其规模和容量有一定限度,大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消耗一点就少一点,对自然资源必须合理开发利用。所以在市场配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公共资源的自然属性,遵循资源利用的客观规律,不应为追求资源的其它价值而盲目、无限地对其开发利用。

    (2)公共属性。公共资源的利益主体是社会公众,必须在市场化配置过程中体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精神,使不同群体都能在市场化配置中获得社会公平和正义。

    (3)经济属性。公共资源更重要的是具有经济属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作为一种商品来提供给消费者,满足人们对公共资源以及公共资源产品的需求。这些资源的共有点是经过开发利用直接可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有的可以利用其竞争性、排它性特点来使它产生经济价值;还有如机关事业单位行政资产、强制执行和罚没资产等通过交易直接就可以变现。


    第二部分 公共资源的拍卖交易

    一、公共资源拍卖是拍卖行业的真正起步

    在我国各类拍卖市场中,公共资源拍卖(公物拍卖)起步较早,也较为成熟且已经形成较为规范的操作程序。采用拍卖的方式来处置公共资源,既是法律规定,同时也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公物处置的途径较多,一般的做法是以变卖或由国营商业部门作价收购或由本系统内部调配使用为主,也有部门之间无偿转让甚至报废处理等处置形式。这些处理方式往 往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也容易发生以权谋私和腐败行为。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拍卖行业在我国的恢复,拍卖交易方式所固有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极高的透明度,为我国公物处理由随意性转向市场化和规范化提供了可能。为此,一些地方政府下文明确规定,处理公物实行公开拍卖的方式,并付诸实践。1992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公物处 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决定改革原有公物处理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公物处置应该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实践证明,这些强制性的规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一方面规范了公物处置工作,使之趋于市场化、公开化,预防了腐败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的拍卖业因此走出缺少拍卖标的来源和社会地位不清、影响力不高的困境,公物拍卖的雏形开始形成,行业由此起步、发展。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拍卖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物的范围、程序、公物拍卖人的地位、拍卖的目的、意义以及法律责任,是我国公物拍卖市场形成的历史转折点,公物处置被提到法律的高度,拍卖成为公物处置的唯一手段,市场得到了统一,拍卖行为得到规范,法律同时规定了公物处置各方当事人应付的法律责任,为公物处置全面走进拍卖铺平了道路,从而促进了拍卖市场的最终形成和健康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公物外延不断延展,其涵盖的内容在不断丰富,采用拍卖方式对各类公共资源进行公开处置在新时期也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公开拍卖不仅是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交易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政务公开、构筑廉政防火墙的重要保证。

    二、拍卖方式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给出的立法定义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 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个定义有几个要点:一是公开。指拍卖的过程应当公开;二是竞价。指参加竞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其他竞买人应价时,可以高出其他人的应价再次出价,各竞买人轮翻出价公开竞争,更高的应价自然取代较低的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过拍卖师三次叫价后再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锤或其他的方式确认拍 卖成交;三是最高应价者。只要竞买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哪个竞买人出价最高,拍卖的物品或 财产权利就出卖给这个应价者,充分体现价高者得的原则。

    从中也不难看出,拍卖的核心方式是竞价。上海公拍平台经过这几年来的实践,在传统举牌竞价、密封竞价的基础上,又开发了互联网与现场同步竞价、互联网在线竞价等现代化的方式,可以根据拍卖标的的性质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某种竞价或者多种竞价方式的组织,从而保证竞价充分,实现标的价值的最大化。

    三、拍卖交易方式的优势

    一是竞争性强。拍卖是在众多买家参与下,以价格竞争的方式对拍卖标的进行竞价,价格始终处于交替变化中,每个竞买者都有多次出价的权利。

    二是公开性强。公开、公平、公正”是拍卖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拍卖活动至始至终都必须公开进行。拍卖会是面向社会的,只要按规则办理了竞拍手续,各界都可以参加拍卖会。从拍卖的程序上看,每次拍卖会前都要事先登公告,发布信息,将拍卖标的的种类、拍卖形式、日期等事项公开告知公众,并且要在拍卖前把拍品向社会公开展示,使参加拍卖会的人士在拍前就可以了解到拍品的情况。拍卖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众多买家心明眼亮,不必担心其中有“猫腻”。

    三是拍卖机构资格要求严格。任何一场拍卖会,都是由具有拍卖资质的机构组织,且必须由国家注册拍卖师来主持,任何不具备相应经营权资格、拍卖师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是不允许组织拍卖活动的。反之,招标就不一定要由招标公司组织,在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其自行办理招标相关事宜。除上述外,拍卖成交的方式也比较特殊,它必须是拍卖师落槌敲定最终买受人,落槌即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四、适用于拍卖的公共资源类型

    一是项目出让条件相对简单。适用于拍卖的项目出让条件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对竞买人的资格 要求不是太高,一般不需要设定复杂的技术要求和专业的资质要求;社会竞买面广,竞买门槛低,通常只要按时缴纳竞买保证金及签订相关竞买手续的都可以参加拍卖。

    二是项目价值可评估。拍卖通常要有一个底价,该底价就是对拟拍标的的一个价值评估,通常标的的价值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来确定。一般实物资产类公共资源项目价值在评估时较容易确定,部分经营权的标的价值确定时相对较复杂,但也是可评估的。如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权、公园服务配套设置经营权、公共场地临时经营权等,可通过参考比较周边地块商圈类似项目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三是资源配置以追求经济价值为目标诉求。在前面介绍到公共资源具有三种属性:自然属性、公共属性、经济属性。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特殊身份使得政府不能像普通的卖方那样仅仅追求高价格,在许多资源配置活动中政府还必须关注其他因素,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公平与正义、效率与公平等。公共资源配置中大多数项目“经济属性”较为突出,如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出售,废旧及罚没物资的处置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配置目标就侧重于追求资源的经济价值,拍卖便可 成为主要交易方式。

    五、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注意事项

    一是拍卖前对资源价值进行评估。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公共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是拍卖的前置条件,不可省略。评估是公共资源拍卖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环,委托方应及时准确地对拍卖标的进行价值评估,且评估应当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及其它要素合理评估。

    二是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政府机关、执法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公共资源的拥有者或管理者,决定了公共资源拍卖不同于一般物品或财产权利的拍卖。并非所有的拍卖企业都可以参与公共资源的拍卖,例如,司法强制拍卖要求拍卖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公物拍卖也要求拍卖机构具备有政府授予的公物拍卖资质。

    三是加强拍卖活动的监管。拍卖机构须按照《拍卖法》、《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拍卖活动,拍卖师和网络管理员应持有相关的岗位证书,拍卖前明确宣布拍卖方式、报价方式、竞价幅度等内容。政府监管部门既可以现场监管,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监管,重点加强对信息发布内容、资金流转、拍卖组织等过程的监管。


    第三部分 上海公共资源拍卖的发展与现状

    一、上海公共资源拍卖的发展历程

    中国最早的拍卖行诞生于上海,是1874年由英国远东公司开办的鲁意斯摩洋行,从此上海滩出现了象征拍卖的蓝白方格旗。它也是以公物拍卖为主,主要经营海关没收物品、远洋运输中的水渍物资、银行委托的典押品的处理和拍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物资计划分配,产品统购包销,商品交易严格限制价格。当蓝白方格旗在新中国重新挂起时,已经是20世纪80年代。1985年10月8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据事实和中国法律,在上海以43万美元的价格拍卖了巴拿马籍货轮“凤莫娜”号,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

    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首次规定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进入规定的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

    199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以后,各类拍卖企业如同雨后春笋快速发展,拍卖活动日益频繁,公共资源拍卖也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公物罚没物资指定拍卖企业》名册,要求拍卖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加强服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2010年,上海公共资源拍卖率先引入了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技术,信息集中发布、网络同步竞价、远程实时监管成为了现实,此举进一步增强了拍卖的公开透明度。

    2011年11月18日,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正式成立,率先在国内实现了公共资源的集中场所拍卖,司法强制执行、海关、公安、工商、质监、政府公务车等公共资源陆续进入公拍平台拍卖。公拍中心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运行机制,依托互联网同步竞价等技术方式,成为了体制创新和从源头保证政务公开的重要途径,是我市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统一交易的有力抓手。

    公拍平台成立以后,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高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和市机管局12个单位成立了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监管委员会,并于2012年8月颁布《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的各项工作,为推动公共资源拍卖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提供了保障。

    二、上海公拍平台运行成效显著

    2011年上海公拍平台的建立是上海拍卖行业协会在市商务委等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先行先试,自发进行的一项改革创新举措,其中既有网络同步拍卖平台的实践作为基础,也有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可以说是基于行业发展、市场需求、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需要等综合因素应运而生的。

    公拍平台定位于以公共资源拍卖交易为基础、面向市场的交易、信息和监管平台,是根据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战略打造的服务国内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载体。

    公拍平台2011年11月成立以后,实现了“拍卖场地、网络系统、公告发布、资金管理、集中监管”五个统一,以“制度+科技”为支撑,确保拍卖活动的统一规范、高效透明。

    平台运行三年来,共举行拍卖会2600场,累计拍卖以公共资源为主的各类资产达到 2200 亿元,所有拍卖活动没有一起违规投诉。其主要作用体现在:

    (一)对政务公开的引领作用

    目前,本市法院、海关、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的强制执行和罚没物资以及政府公务车拍卖先后进入平台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平台由拍卖协会运行管理,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高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和市机管局12个单位成立了监管委员会,并颁布《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对平台进行监管和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先后来到公拍平台调研,对平台的设计和运行能力表示赞赏,并表示上海拍卖行业的做法是全国的楷模和先进典型。

    《中国纪检监察报》、《人民日报内参》等也先后发文对上海规范拍卖行为,确保公共资源“阳光拍卖”作了高度肯定。

    (二)对社会和行业的示范作用

    经过三年的发展,公拍平台已经成为上海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拍卖平台。公拍平台实现了拍卖公告、标的介绍、招商推荐、拍卖结果、拍卖会安排等一站式查询,成为获取拍卖资讯、参与拍卖的重要窗口,信息覆盖面扩大、参与竞买人数增加,直接提升了拍卖的成交率和溢价率;同时,有效规避了恶意串通和围标串标行为,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拍平台功能完善,制度健全,“三公”特色突出,资源配置和资产增值能力强,服务多元化市场需求的能力大幅提升,被监管委员会各方认为是具有健康发展的绿色空间。

    平台以集约化的服务、规范化的管理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受到了各方的一致肯定,先后被国家商务部和上海市政府列为“部市合作重点项目”,被市商务委评为全市唯一一家电子商务行业示范平台,并被列为“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载体”。

    (三)对周边地区的资源辐射作用

    公拍平台在满足本市公共资源拍卖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对长三角地区以及全国的辐射能力日益明显。

    一方面,本市非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已经陆续进入公拍平台进行,部分社会委托的项目,委托方指定在公拍平台拍卖;另一方面,江苏、浙江、甘肃、安徽等地的政府和委托部门也要求在上海处置的资产必须在公拍平台进行。

    中心先进的软硬件环境,显著的招商效果保证了拍卖成交质量,受到外省市公共资源委托部门的一致好评。先后有20多个省市和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 法院等前来考察交流,表示平台技术先进,资产处置能力突出,是现代服务业中的典型。

    三、上海公共资源拍卖存在的问题

    目前,上海公共资源拍卖有一部分已经在上海公拍中心进行,但是总体上还缺乏统一性,很多公共资源交易没有采用拍卖的方式,或者没有进入公拍平台拍卖。目前,在公拍中心拍卖标的的主要类型有:房地产、机动车、物资设备、企业股权、民品和一般艺术品;委托渠道的主要来源有:法院强制执行资产,海关罚没物资,公安、工商、质监罚没物资,机关单位国有资产,以及部分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上海公拍中心以及公共资源拍卖监管委员会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资源拍卖有了梳理,但是从上海城市管理的角度来看,仍然缺乏系统性。主要存在着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部分公共资源交易没有统一的规划,没有明晰的市场战略定位和经营理念,处在谁主办,谁开发的无序状态。

    2、全市没有一个专责的部门来统一管理,不管不问或者多头管理的现象仍然存在,没有系统化管理。

    3、法规滞后,各部门对于相关的公共资源处置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有的部门自行制定内部规定,有的部门无规可依,使得公共资源在实际交易中存在法律空缺。


    第四部分 推进上海公共资源拍卖法制化的建议

    上海公拍平台的建设和运行,起步较早,已经形成了一套理论和实践体系,并且得到了政府部门和委托部门的一致认可,《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的实施也进一步明确了公拍平台的制度功能、公共资源的拍卖程序、以及相关的监管职能,有效地支持和推动了上海公拍平台的运行和发展。

    目前,各地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关精神,已经纷纷成立或在酝酿成立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且在制度上予以保障。很多地区陆续发布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规范性、强制性的文件,安徽省率先立法,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将公共资源的交易上升到法制高度。

    上海公拍平台作为一个绿色发展的健康载体,已经迈入百亿平台行列,有责任也有能力承担本市公共资源拍卖交易项目的处置。建议市人大、市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的法制研究,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和推动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的法制化:

    一、健全领导和监督机制

    进一步明确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 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

    二、研究制定《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实施办法》

    监管会按照《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对现有《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进行完善,争取出台升级为《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实施办法》,把公共资源拍卖纳入制度化,维护公共资源拍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管理机构

    明确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的管理机构,对本市公共资源拍卖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监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公共资源拍卖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成员包括监委会各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订公共资源拍卖的管理制度;

    2、编制《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目录》,并及时更新;

    3、指导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业务活动,对公共资源拍卖活动进行监管;

    4、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拍卖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和投诉;

    5、承办监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运行机构

    明确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为本市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的场所和服务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公拍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实施公共资源拍卖相关法规制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与公共资源拍卖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2、为公共资源拍卖活动提供设施完备、规范统一的拍卖场所、设施和服务;

    3、按照规定集中发布拍卖信息,为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4、负责公共资源拍卖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和技术维护,提供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网络拍卖等服务;

    5、建立规范的信息平台和交易监管系统,为信息的公开发布及交易监管提供必要的网络支撑;

    6、建立资金结算管理系统,保证公共资源拍卖资金安全;

    7、对拍卖活动录音录像,保存完整的拍卖记录,对拍卖数据存档;

    8、协助相关部门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管,纠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9、协助监委会及相关部门对拍卖活动的监管;

    10、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拍卖交易程序

    公共资源拍卖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网络平台、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

    对公共资源拍卖的委托单位和项目主体、公共资源拍卖的实施主体、参与拍卖竞价交易的个人和主体的各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实施主体以及从业人员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三、研究制定《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目录》

    监管委员会对本市适合拍卖交易方式的公共资源进行梳理,制定《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目录》,列入《目录》的项目,必须在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进行交易。建议列入《目录》的类别如下:

    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涉诉涉讼资产;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和依法追缴的赃物中需处理的物品;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或资产经营权的市场转让和处置;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转让和处置;

    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市政园林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共停车场、公交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市政设施经营权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养护等;

    公共部门和行政机关需处理的溢卸物品和无主物品;

    农产品、水产品、陈化粮等主副食产品;

    污染物排放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有关自然资源项目的开发权利出让;

    其他需要市场化公开拍卖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五部分  完善上海公拍平台的建设运行的建议

    上海公拍平台三年时间的成功实践已经证明了上海拍卖行业的此举是符合政务公开的要求的,也是完全适应市场需求的。但是从未来满足本市各类公共资源拍卖的需求来看,公拍平台在制度建设、运行管理、硬件环境、网络系统等方面还有必要进一步提升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打造开放性的公共资源拍卖交易平台

    目前本市尚未出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划和方案,上海公拍平台在三年前先行先试,迈出了成功的一步,凭借三年的实践积累,完全有能力与未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兼容和对接。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出发点是通过统一、规范的平台促进政务公开、阳光交易,加强政 府监管,从源头上防治权力寻租,并通过现代化的交易方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这和公拍中心的目标使命和运行思路是完全一致的,有着高度的兼容性和延续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指出,要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 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公拍中心的管理运行者——市拍卖行业协会作为“5A 级”社会组织,在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移中承担更多责任,有充分的政策合理性。

    二、加强公拍中心的硬件环境建设

    随着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拍卖的逐渐增多,以及未来面向社会资源服务的拓展,公拍中心现有的场地和硬件资源未必能满足多项目、多领域的专业需求。因此,及时规划公拍中心的下一步建设,在现有基础上扩展相关的分中心,是需要各方及时考虑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下一步规划时,可以重点考虑拍卖标的展示厅、咨询服务厅、登记结算厅、监管观摩办公室、物流配送中心等。

    三、完善公拍中心的管理职能

    (一)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

    公拍中心应建立对拍卖机构、拍卖质量的评审专家库,培训和管理评审专家,并对评审专家进行动态考核,专家库的使用接受监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探索电子化评审系统建设,增强评审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建立资金结算和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拍卖项目资金的安全流转涉及政府信誉、公众利益,确保拍卖交易的各项资金安全是公拍中心的一项重大工作。公拍中心应及时建立相关的资金结算和监管系统,对公拍平台上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制度

    监管委员会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拍卖交易信用档案,由公拍中心进行维护和管理,将拍卖活动中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记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征信系统。

    四、加强公拍平台的宣传工作

    上海公拍平台近几年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已经得到了一些与行业密切相关的部门的肯定,但是从更高的层面来看,其影响力还是有限的。在不断自我完善的同时,需要在更高的高度、更大的范围宣传公共资源拍卖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公拍平台成果,以此不断提升社会影响力。

    五、加强公拍平台信息化建设

    尽管上海拍卖行业依托“公拍网”这一平台,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已经处于行业先进的水平,但是面对不断发展的服务技术,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要进一步探索行业信息化建设,在信息整合发布、移动终端竞拍、网络支付、信用档案建设等方面作出更多的探索,继续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来推动全行业持续、深入发展。

    总体来看,上海公拍平台起步较早,三年的实践已跨入百亿平台行列,积累了丰富的实际案例,并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已经得到本市12个公共资源监管和委托部门的认可,被认为是能够健康发展的绿色空间。

    公拍平台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方式,也与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思路具有兼容性、延续性和合理性,完全有责任、有能力进一步承担其他各类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的任务。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还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法规、制度安排等方面提供更大的支持,同时公拍平台自身还有完善和发展的空间。

    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通过公拍平台继续深入的创新和奋斗,一定会成为在本地区乃至全国都有一定影响力的拍卖交易平台,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发挥出更加强大的载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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