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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报道】总结经验完善法规促进发展 一一《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修改工作纪实

    2012年8月10日,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上海海关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沪商服务【2012】780号《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公共拍卖平台、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的市场行为,有力地促进了本市公共资源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和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办法》的部分内容亟待调整、完善。为进一步提高《办法》的适用性,发挥其对本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市商务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办法》修订工作。

    一、修改《办法》的工作方法

    为了确保《办法》修改工作严谨、高效,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成立以上海公共资源拍卖交易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行业专家为班底的《办法》修改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法》修改工作定位、工作方式,确定此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以及时间表。在此基础上,召集经济专家、法律专家进行研讨。

    二、修改《办法》的工作原则

    修改《办法》的工作原则是,保留符合性条款,删除边界外条款,完善程序性条款。其方法,对《办法》的“定义”条款作了扩充,对“监管”条款作了合并,对“流程”条款作了细化,对“运行”条款作了调整,以满足修改后的《办法》具有规范性、指导性、操作性的总体要求。

    三、修改《办法》取得的成果

    1、依据的法律法规更加充分。本次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以及近年来新颁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地方规定。如:第二条(定义)明确了“公共资源是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又如:第四条(原则),增加了“统一资金监管”,强化了“线上线下融合”“信息充分、竞价充分”原则。

    2、相关职责界定更加清晰。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界定了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拍卖机构等的地位和各自职责。如:原第四章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法律工作部职能)属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常规性工作,不列入修改后的《办法》,今后由公共拍卖平台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报监管委办公室备案。又如:第三条(适用范围)修改为“经政府部门批准同意从事公共资源拍卖活动的实体并有互联网技术支撑的面向全社会的行业公共拍卖平台,具有公共资源拍卖资质的拍卖人适用本办法”。

    3、删减相关不适合的内容。本次修订基于新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中不再有“拍卖人在拍卖前、拍卖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报备”的规定,删除了原第二章组织规则第十九条(拍卖会备案)部分内容,将部分符合性内容调整到现第十八条(结案归档)之中。又如:鉴于不可指定“公拍中心场内”,删除了原第二章组织规则第十四条(拍卖场所)的内容。

    4、吸纳新的管理手段和机制。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日益完善,运用信用评价制度对拍卖机构加强管理成为现实的需求。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拍卖平台应建立对拍卖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加强对拍卖人、竞买人以及公共资源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又如:第六条(监管方式)第三款规定,  “监委会下设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工作,采用现场监督和网络实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共拍卖平台举行的公共资源拍卖活动进行监管。”

    综上,修订后的《办法》符合本市公共资源拍卖市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升公共拍卖平台的服务能级,进一步推进上海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

        (上拍协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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